大连市期货业协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
(经2026年7月30日大连市期货业协会第十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市期货业协会会费的收取、使用与管理,保障本会依法履职和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国资委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民政部 财政部 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及《大连市期货业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管理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以及会员经济状况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第三条 本会的会费标准:
(一)普通会员单位(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大连设立并依法从事期货业务的期货经营机构),年会费标准为人民币5000元;
(二)理事单位、监事单位、中介机构单位(在大连设立并依法从事与期货业务相关的服务机构),年会费标准为人民币10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监事长单位,年会费标准为人民币15000元;
(四)会长单位,年会费标准为人民币20000元。
第四条 会费是本会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各会员单位有义务缴纳会费。
会费计费时间以自然年度为基准(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会员单位应于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一次性足额缴纳当年会费,并将款项汇入本会指定银行账户。
新申请入会的会员单位,应自入会申请获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缴纳当年会费。
会费收取工作由本会秘书处统一负责,并开具财政部门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费项目均不得使用会费统一票据。
第五条 本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应召开会员大会,经2/3以上会员出席,并由出席会员2/3以上人员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除会员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第六条 本会应当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会费标准应在本会办公场所、网站公示。
第七条 本会会费使用范围:
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依据章程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一)本会日常工作开销;
(二)专职工作人员工资;
(三)其他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费用。
第八条 本会应当每年向会员单位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并在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第九条 会员单位未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的,协会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逾期3个月以上且未提前书面说明原因的,本会再次发出收缴通知,并将相关情况记入会员诚信档案;
(二)逾期12个月以上且未提前书面说明原因或未经本会同意的,其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第十条 本办法经2026年7月30日第十四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